房地產權狀登記不是絕對 出錢才是老大

 

    晚婚與不婚的情形在現今的社會中比例愈來愈為明顯,而熱戀中的男女大多都夢想著擁有自己的一個生活的空間,購屋計劃往往就在這個時候很自然的產生。買屋時,部份男性為了證明對女方永遠的愛,房地產的權狀常會以登記女方名下為愛情保証訴求,但這個房子是否就代表往後都屬於女方所擁有的呢?一般人的認知應該都是確認的,不過中信房屋提醒妳,如果對方能提出頭期款或貸款繳費的相關證明,男方還是可以要求女方退回該房產。

    通常一對戀人在熱戀時,男方為了表示對女朋友堅定的愛情而出資以女方名義購屋的情形屢見不鮮;如果能順利走向紅毯,當然是可喜可賀,但是現代社會速食感情興盛,結婚也未必代表白頭偕老。我國民法就不動產產權移轉是以登記主義為主,也就是以不動產的登記名義人為真正所有權人;因此,男方購屋以女方名義登記,未來女方當然可以本於所有權人的地位來使用或處分該房屋;不過,這並不代表日後雙方感情生變,男方就一定沒有機會要求返還登記在女方名義下的房屋,如果男方能夠具體舉證當時購屋是「借名登記」在女方名義之下(最常見的是出資證明、繳款資料等等),則法院還是會判決應塗銷女方所有權登記而歸還房屋予男方,不可不慎。

    實際案例如:借名登記乃是出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意思,而依出資人的真意將其出資買受的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登記在被借名人的名義下所成立的契約。其契約著重於當事人間的信任關係,並無不法,自屬有效的合法契約。出資人如果要主張其為真正的不動產所有權人,可以從以下幾個實務上曾經被法院作為判斷指標來觀察:例如購屋資金由何人提出、透過仲介購屋時是由何人接洽、該房屋的管理、使用、處分權是否仍然屬於出資人、屋內裝潢及家具添購由何人出資、設定抵押權是由何人出面向銀行接洽、權狀由何人保管等等。不過,這些主張因為都是對出資人有利的事實,未來在訴訟進行時,都必須由出資人對自己有利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如果男方無法提出有力的證據讓法院相信這是借名登記的結果,男方遭受敗訴判決的機率還是相當高。
     
濃情蜜意時的愛戀總是甜美,女方如何避免男友反悔,日後產生不必要的麻煩,甚至對簿公堂?建議:既然是贈與,女方最好適時提出形諸文字的要求,也就是訂立書面的房屋贈與契約,或者是購屋價金的贈與契約;而另外要特別注意的是:房屋贈與在產權尚未移轉前,男方可以撤銷贈與契約(民法第408條參照);如果男方日後因為經濟情況變差,導致履行贈與義務會對其生計有重大影響,則男方可以在發生這種此情形時,拒絕繼續履行贈與(例如:代繳房貸)的義務(民法第418條參照)。女生的獨立自主性早已提高,不再像以前婦女一切依老公為主的觀念,傳統苦命的阿信似乎已經不再適用現代新女性,擔心分手後的牽扯可以掌握上述的要點作為購屋前的注意事項,為自己確保一個明確的未來。不過房子日後的轉手性關係著未來的潛質,勿因自用或短期擁有就不關心房屋未來是否漲跌的問題,尤以第一次購屋可能受限於資金,不一定能買到最適合的物件,因此,年輕情侶在購屋時必須著眼換屋時,可能的轉手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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