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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強制責任險的理賠方式,與一般保險金的理賠方式大為不同。汽機車強制責任險的保險金,由配偶、子女及父母均分;而一般的壽險的受益人則由被保險人指定,如果沒有指定,則依照法定繼承人繼承。

依照汽機車強制責任險第11條規定,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特別補償基金補償之人,稱為請求權人。

其汽機車強制責任險的受益人,第1順位為配偶、子女及父母,第2順位祖父母、第3順位則是孫子女、第4順位則是兄弟姊妹。

依照汽機車強制責任險的規定,就是理賠金由第1順位的受益人配偶、子女及父母均分,這與一般壽險理賠由指定的受益人依照順位取得保險金,差異相當大,如果配偶、子女與父母加起來有5個人的話,汽機車強制責任險理賠金額為150萬元,每個人平均僅能拿到30萬元。

當初汽機車強制責任險如此立法用意,是在於有些被保險人的配偶跑掉了,子女則交由被保險人的父母教養,所以配偶沒有盡到為人父母教養責任,可是配偶又沒有與被保險人離婚,依民法繼承之規定,這個跑掉的配偶可拿到大部分理賠金,但真正教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卻什麼也拿不到,基於公平原則,將汽機車責任險第11條規定改為第一順位由配偶、子女、父母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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